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我局核实发现公司债券发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 ,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不完整 。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 ,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 ,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 ,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 。经查 ,“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 、个人借款 ,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 、个人等借款 ,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与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 ,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你公司作为三鼎控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